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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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鄂0606行初14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 10000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更多 | 2020-11-30 |
2 | 其他 | (2020)鄂0606行初14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 10000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更多 | 2020-10-20 |
3 | 其他 | (2020)鄂0606行初1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 10000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更多 | 2020-07-08 |
4 | 其他 | (2020)鄂06行终34号 | 上诉人 | - | -- | 准许上诉人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06-05 |
5 | 其他 | (2020)鄂0606行初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 10000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更多 | 2020-01-08 |
6 | 合同纠纷 | (2019)鄂06民终530号 | 被上诉人 | - | 13334 | 一、维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6民初58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襄阳市环境保护局自2018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8400元及电费1574元;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襄阳市环境保护局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该租赁房屋交还之日止按每月3360元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二、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6民初58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襄阳市环境保护局位于襄阳市新华路9号2号楼一层房屋二间(襄阳市环境保护局大门南边第二间、第三间);驳回原告襄阳市环境保护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L某某向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返还1间房屋(该房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2号楼一层,该房屋系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门东南边的自东南方向向西北方向的第二间房屋),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四、驳回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L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3-29 |
7 | 合同纠纷 | (2019)鄂06民终576号 | 被上诉人 | - | 2168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元,由上诉人G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3-29 |
8 | 合同纠纷 | (2019)鄂06民终596号 | 被上诉人 | - | 28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3-29 |
9 | 合同纠纷 | (2019)鄂06民终575号 | 被上诉人 | - | 3604 | 一、维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6民初58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襄阳市环境保护局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房租3600元/月、电1元/度、水3元/吨支付房屋占用费及水电费至腾退房屋时止;
二、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6民初58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襄阳市环境保护局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租赁的房屋(襄阳市环境保护局大门面向新华路右手第一间,商户编号为新华路9—4号,商户招牌为“法国皮卡丹家纺”);驳回原告襄阳市环境保护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D某某向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返还2间房屋(该2间房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2号楼一层,该2间房屋系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门东南边的自东南方向向西北方向的第三间房屋和第四间房屋,商户编号分别为新华路9—3号、新华路9—4号,商户招牌分别为“户外品职业装”、“法国皮尔卡丹家纺”),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四、驳回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D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D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3-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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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鄂民终81号 | 被上诉人 | -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3-06 | |
2 | -- | (2024)鄂民终81号 | 被上诉人 | -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3-06 | |
3 | -- | (2024)鄂民终81号 | 被上诉人 | -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3-06 | |
4 | 行政处罚 | (2021)鄂0606行初294号 | 被告 | 原告: 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山枫轮胎服务中心 被告: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2-15 | |
5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襄阳泓升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1-30 | |
6 | 行政处罚 | (2021)鄂0606行初205号 | 被告 | 原告: 襄阳泓升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0-27 | |
7 | 行政处罚 | (2021)鄂0606行初29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阳市人民政府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
8 | 行政处罚 | (2021)鄂0606行初19号 | 被告 | 原告: 宜城市安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阳市人民政府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