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章国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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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九龙坡区凤笙路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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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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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6)渝0107民初1321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
11290.53
一、原告C某某与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16年3月16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工资11290.53元;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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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2
劳动争议
(2016)渝0107民初1321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
10476.56
一、原告W某某与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16年3月16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工资10476.56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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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3
劳动争议
(2016)渝0107民初1321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
3944.83
一、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2009年10月16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944.83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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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4
劳动争议
(2016)渝0107民初1320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
9563.96
一、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经济补偿9563.96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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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5
劳动争议
(2016)渝0107民初1321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
3793.1
一、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793.10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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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6
劳动争议
(2016)渝0107民初1321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
10144.8
一、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经济补偿10144.8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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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7
劳动争议
(2016)渝0107民初1321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
9961.16
一、原告C某某与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16年3月16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工资9961.16元;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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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8
劳动争议
(2016)渝0107民初1320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
3489.66
一、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2010年5月15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489.66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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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9
劳动争议
(2016)渝0107民初1321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
9995.4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16年3月16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工资9995.4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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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10
劳动争议
(2016)渝0107民初1321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
6671.75
一、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经济补偿6671.75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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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加工合同纠纷
(2016)渝0109民初8482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安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16-12-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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