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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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6)渝0107民初1321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 | 11290.53 | 一、原告C某某与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16年3月16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工资11290.53元;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6-10-26 |
2 | 劳动争议 | (2016)渝0107民初13219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 | 10476.56 | 一、原告W某某与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16年3月16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工资10476.56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6-10-26 |
3 | 劳动争议 | (2016)渝0107民初1321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 | 3944.83 | 一、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2009年10月16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944.83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6-10-26 |
4 | 劳动争议 | (2016)渝0107民初1320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 | 9563.96 | 一、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经济补偿9563.96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6-10-26 |
5 | 劳动争议 | (2016)渝0107民初1321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 | 3793.1 | 一、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793.10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6-10-26 |
6 | 劳动争议 | (2016)渝0107民初1321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 | 10144.8 | 一、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经济补偿10144.8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6-10-26 |
7 | 劳动争议 | (2016)渝0107民初1321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 | 9961.16 | 一、原告C某某与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16年3月16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工资9961.16元;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6-10-26 |
8 | 劳动争议 | (2016)渝0107民初13209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 | 3489.66 | 一、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2010年5月15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489.66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6-10-26 |
9 | 劳动争议 | (2016)渝0107民初1321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 | 9995.4 |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16年3月16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工资9995.4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6-10-26 |
10 | 劳动争议 | (2016)渝0107民初13215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 | 6671.75 | 一、被告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经济补偿6671.75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6-10-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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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工合同纠纷 | (2016)渝0109民初8482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安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贸海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16-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