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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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执行人 | -- | -- | 藁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09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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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冀0109执恢98号 | 2022-03-09 | (2020)冀0109民初3334号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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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冀0109民初3334号 | 被告 | 原告: 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石家庄市藁城区利祥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河北元昌担保有限公司 | 2139699.54 | 一、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利祥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139699.54元及利息(该利息分两段进行计算:第一段:利息1971887元;第二段: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139699.54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8.1584%为标准进行计算);
二、被告河北元昌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的限额内向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利祥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22元,由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利祥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邮政编码:052160;收件人:材料转收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11-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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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冀0109民初3334号 | 被告 | 原告: 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石家庄市藁城区利祥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河北元昌担保有限公司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