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志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华南
董艳艳
91450100MA5L9QPQ72
200万元人民币
-
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5号南宁绿地中心5号楼80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1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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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1-07-05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0-07-03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9-07-02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桂0103民初9872号
被告
原告:
广西超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志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八八空间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407475.1
一、被告广西志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超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余款407475.1元; 二、被告广西志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超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扣除质保金后的装修余款37147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22日起计至2019年7月16日止;以装修余款40747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17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超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36元,由被告广西志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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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桂0103民初9872号
被告
原告:
广西超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志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八八空间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8-11-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