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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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 ...更多 | 当事人:广州医科大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00455344192Q法定代表人:冉丕鑫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95号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95号七栋一楼主体业态:单位食堂(学校食堂)经广州市食品检验所检验,广州医科大学食堂使用的鸡蛋,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出具的No:01XY2112XD030《检验报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21011710、《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抽样批次鸡蛋。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9日通过广州市白云区松洲昌盛蛋品行从供货商湖北双港农业科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购进鸡蛋,生产厂商是新绛县春上养殖专业合作社。当事人共购进鸡蛋205.3斤,单价是5.4元/斤,进货总金额是1108.62元,其中3KG鸡蛋以进货价10.8元/KG销售给抽样机构,销售金额为32.4元,剩余的该批次鸡蛋于2021年12月21日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的货值金额为1108.62元,违法所得为1108.62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据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据四:供货商和生产厂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2份、《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据五:《2021年越秀食堂12月19日购入件鸡蛋领用明细》1份、《送货单》复印件1份;证据六: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本局依法于2022年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108.62元;二、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1108.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601,电话:020-37634674)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越秀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更多 | 10000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4-08 | 穗越市监处罚〔2022〕00043号 | |
2 | 2021年11月22日,广州医科大学在东风西路195号B座4-13楼进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工程面积10720平方米,工程造价为12229925.2元,已完成工程进度50%以上。 ...更多 | 责令改正,罚款贰拾贰万零壹佰叁拾玖元 | 220139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六榕街道办事处 | 2022-01-18 | 穗综越六榕处字〔2021〕2800129号 | |
3 | 于2020年擅自在新造镇广州医科大学北侧建设广州医科大学新造校区二期工程,现场已建成学生宿舍。2021年9月,经广州城隧勘察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地块的实地测量(案号:391645276),该建设行为涉及土地面积185285.67平方米,现场为硬底化、建筑物和非硬底化。该地块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为水浇地(耕地)80308.12平方米、旱地(耕地)62.14平方米、果园(农用地)6607.51平方米、灌木林地(农用地)25.08平方米、其他林地(农用地)22884.25平方米、农村道路(农用地)9386.88平方米、坑塘水面(农用地)29728.62平方米、公路用地(建设用地)27.31平方米和村庄(建设用地)36255.76平方米。综上,共涉及耕地80370.26平方米,农用地(非耕地)68632.34平方米和建设用地36283.07平方米。依据《番禺区新造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13—2020年)》,该地块为城镇建设用地区277.929亩。 ...更多 | 一、没收80370.26平方米耕地和68632.34平方米农用地(非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对非法占用80370.26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687775.46元;对非法占用68632.34平方米农用地(非耕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754955.74元;对非法占用36283.0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72566.14元。上述罚款合计2515297.34元。 ...更多 | --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1-10-25 | 穗规划资源番资罚〔2021〕60号 | |
4 |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 给予广州医科大学(越秀校区)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 6000 | 广州市越秀区消防救援大队 | 2020-12-17 | 穗越(消)行罚决字〔2020〕0077号 | |
5 |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5年11月17日、20日调查显示,当事人建设的广州医学院新造校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经我局环评批复(穗环管影〔2010〕226号、穗环函〔2014〕1757号),于2014年8月底投入使用,至今尚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更多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完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并处罚款2万元。 | 20000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2016-07-01 | 穗环法罚〔2016〕24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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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粤01民终20407号 | 被告 | - | -- | 本案按广东中新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恒地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2-09-07 |
2 | 合同纠纷 | (2021)粤01民终4717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上诉人广州永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0-19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104民初13993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医科大学 被告: 广州永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408000 | 一、原告广州医科大学与被告广州永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永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医科大学退还已付设备采购款136000元;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永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医科大学返还定金272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医科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60元,由原告广州医科大学负担360元,由被告广州永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24 |
4 | 劳动争议 | (2020)粤01民终11889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7-14 |
5 | 其他 | (2019)粤01民终10868号 | 被上诉人 | - | 549468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294.68元,由上诉人H某某、X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8-08 |
6 | 其他 | (2017)粤行申476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L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7-06-27 |
7 | 其他 | (2017)粤7101行初59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州医科大学 | 10000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L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更多 | 2017-03-14 |
8 | 其他 | (2016)粤71行终742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11-10 |
9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608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广州医学院 | 130703.28 | 一、被告广州医学院某某医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医疗费48233.09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2.5元、护理费1132.5元、交通费375元、误工费11160.12元、××赔偿金45340.0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共计121103.3元;
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2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4405元,由被告广州医学院某某医院负担2257元;医疗损害鉴定费用9600元,由D某某负担2400元,由被告广州医学院某某医院负担7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08 |
10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06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医科大学 | 850600 | 准许原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06元减半收取为6153元,由原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鉴定费21000元,由原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5-01-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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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粤0104民诉前调3115号 | 被告 | 原告: 佛山市威瑞固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医科大学,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
2 | -- | (2024)粤0104民诉前调3115号 | 被告 | 原告: 佛山市威瑞固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医科大学,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粤0104民初7285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L某某,C某某 被告: 广东中新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恒地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医科大学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2-05-27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粤0104民初7285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L某某,C某某 被告: 广东中新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恒地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医科大学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2-04-19 | |
5 | 相邻关系纠纷 | (2021)粤0104民初4593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C某某,X某某,L某某,Z某某,D某某,Z某某,Z某某,T某某,C某某,C某某,Y某某,广州医科大学,W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W某某,T某某,Y某某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2-03-16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民终4717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8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民终4717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6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104民初13993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医科大学 被告: 广州永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0-20 | |
9 | 相邻关系纠纷 | (2019)粤0104联调240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C某某,X某某,L某某,Z某某,D某某,Z某某,Z某某,T某某,C某某,C某某,Y某某,L某某,广州医科大学,W某某,L某某,L某某,Z某某,W某某,Y某某,T某某,W某某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104民初13993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医科大学 被告: 广州永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