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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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102190315104365893 | 营业执照 | 关于杭州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03-15 | 2099-12-31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330102200103517222422 | 330102200103517222422 | 杭州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20-01-03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3 | 330101161609140105247 | --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
4 | 330102191127815749828 | 330102191127815749828 | 杭州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11-27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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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09)杭西商初字第1993号 | 原告 | - | 91978.5 | 一、杭州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杭州广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30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杭州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杭州广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杭州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杭州广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两项款项的滞纳金6178元(自2008年10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09年9月30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杭州广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杭州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891元,由杭州广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98元,杭州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9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76元,由杭州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杭州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担的本诉案件受理费19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