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陈安麒
91500227065682938R
500万元人民币
-
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三溪街90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荣誉奖项3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5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渝ICP备19000423号
新标准
渝ICP备19000423号
备案
2019-01-02
2099-12-31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仲裁程序案件
(2020)渝01民特509号
申请人
-
--
驳回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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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2
合同纠纷
(2020)渝0120民初4721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宝立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77810.66
被告重庆宝立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款77810.66元,以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本判项未付款余额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2.65元,由被告重庆宝立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交纳)。原告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72.65元,待本判决生效后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所确认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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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渝0120民初4720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两江联创电子有限公司
1533056
准许原告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两江联创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98.75元由原告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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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4
合同纠纷
(2020)渝0120民初2004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宝立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彭熙
204479.03
一、被告重庆宝立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款204479.03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89152.28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7406.75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8792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P某某对被告重庆宝立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1.09元,由被告重庆宝立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P某某负担(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交纳)。原告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91.09元,待本判决生效后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所确认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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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渝01民终4993号
上诉人
-
99749.31
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12号民事判决; 被上诉人重庆瀚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749.31元; 三、被上诉人重庆瀚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99749.31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财产保全费1017元,合计2232元,由被上诉人重庆瀚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被上诉人重庆瀚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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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渝0112民初12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瀚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106500
驳回原告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为1215元,保全费1017元,合计2232元,由原告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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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川0184民初3284号
被告
原告:
成都锐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9400
准许原告成都锐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成都锐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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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开庭公告 1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渝0120民初402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2024-06-12
2
--
(2023)渝0120民初9937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2024-05-22
3
--
(2023)渝0120民初9937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2024-04-11
4
--
(2023)渝0120民初9937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2024-03-28
5
--
(2023)渝0120民初9937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2024-03-25
6
--
(2023)渝0120民初9937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2023-12-28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渝0120民初5991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长江华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2022-09-14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渝0120民初4129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市智威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宜宾市智威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2022-06-20
9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20)渝01民特509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7
10
加工合同纠纷
(2020)渝0120民初4721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彭熙重庆宝立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2020-09-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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