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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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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讷河市寻喜奶茶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讷市监责改字【2021】Z204号)给予警告,要求七日内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1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该店仍未改正其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田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2.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资质。3.现场检查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事实。4.供货商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合一)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向供货方索证的完成整改情况。5.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向供货方索票的完成整改情况。6.现场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7.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由于疏忽未建立台账的事实。8.曹玉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9.讷河市寻喜奶茶站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该店委托代理人曹玉龙处理该案的合法性 ...更多 | -- | -- |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4-28 | 讷工商处〔2021〕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