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陈石
914102236959893017
2000万元人民币
-
尉氏县产业集聚区福园路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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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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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欠缴税费合计3921807.86元
其他
现将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
2023-04-12
--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尉氏县支行借款本金259978451.36及利息60126175.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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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0〕豫02民初202号
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尉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1-01
--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410223000009083
旧标准
--
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
--
--
开封市尉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豫02执25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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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2
合同纠纷
(2021)豫执复220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尉氏县支行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2执异2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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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3
合同纠纷
(2021)豫02执异20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尉氏县支行追加开封市锦桢服饰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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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4
合同纠纷
(2020)豫02执18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河南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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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5
其他
(2019)豫02民初162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L某某
被告:
宁波凯元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1241373.75
一、宁波凯元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S某某、L某某支付工程款1846.8298万元及利息277.307575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之后以1846.8298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止)。 二、驳回S某某、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930元,由宁波凯元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8007元,由S某某、L某某负担139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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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6
合同纠纷
(2020)豫0223民初3367号
被告
原告:
尉氏县吉通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尉氏县吉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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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7
合同纠纷
(2020)豫02民初20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尉氏县支行
被告:
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Z某某,张琴琴,河南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18618451.36
一、被告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尉氏县支行借款本金259978451.36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3月30日为60126175.44元,之后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7.425%计算); 二、被告Z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Z某某对上述债务在欠款本金数额17000万元及孳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河南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2000万元及孳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如果被告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氏县支行有权就41022301-2014年尉氏(抵)字000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被告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所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值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8455万元及孳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如果被告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氏县支行有权就41022301-2015年尉氏(抵)字000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被告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所提供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值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4487万元及孳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如果被告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氏县支行有权就41022301-2015年尉氏(抵)字000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被告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所提供抵押的地上附着9栋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值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913万元及孳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如果被告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氏县支行有权就41022301-2014年尉氏(抵)字001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被告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所提供抵押的1719台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值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3009万元及孳息范围内受偿; 九、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尉氏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242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农发发展银行尉氏县支行承担1642元;被告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河南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6457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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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8
其他
(2020)豫民辖终9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01-18
9
其他
(2019)豫02民初162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L某某
被告:
宁波凯元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驳回宁波凯元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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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10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5)尉执字第583号
被执行人
-
--
(或本院)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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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4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委托合同纠纷
(2020)豫0223民初3367号
被告
原告:
尉氏县吉通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尉氏县人民法院
2020-09-15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02民初20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尉氏县支行
被告:
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河南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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