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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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粤1973民初1863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C某某,C某某 被告: 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K某某,东莞市亨运物流有限公司,柯某1 | 314255.47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C某某、C某某12000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亨运物流有限公司、K某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C某某、C某某194255.47元;
三、驳回原告C某某、C某某、C某某对被告L某某、K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C某某、C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513.15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C某某、C某某、C某某负担3003.4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1729.67元,被告东莞市亨运物流有限公司、K某某1负担2800元。原告C某某、C某某、C某某已预交了上述费用。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14 |
2 | 其他 | (2020)粤1973财保2200号 | 被申请人 | - | --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谢岗三顺厨具商店、东莞市亨运物流有限公司相应价值合计500000元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08-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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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粤1973民初1863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C某某,C某某 被告: L某某,东莞市亨运物流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1-05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粤1973民初1863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C某某,C某某 被告: L某某,东莞市亨运物流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