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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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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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裁判文书 2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0)赣07行终567号
被上诉人
-
3000
一、维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0)赣0702行初357号行政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限于都县城市管理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C某某维修费损失3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于都县城市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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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2
--
(2020)赣0702行初35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于都县城市管理局
10000
一、确认被告于都县城市管理局于2019年7月10日对原告C某某位于于都县L某某森林公园的违法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于都县城市管理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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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3
--
(2020)赣07行终40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09-25
4
--
(2020)赣07行终40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09-25
5
--
(2020)赣07行终353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0)赣0702行初15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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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6
--
(2020)赣0702行初15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于都县城市管理局
10000
驳回原告C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C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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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7
--
(2020)赣0702行初3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于都县城市管理局
--
一、确认被告于都县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原告L某某位于于都县罗田岩森林公园的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诉讼费50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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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8
--
(2018)赣0731民初130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江西伟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都县城市管理局
89527.24
一、由被告江西伟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55717.9元的80%即44574.32元,减除被告已支付19803.37元,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24770.9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于都县城市管理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3元,由被告江西伟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14.4元,原告自负37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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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9
--
(2018)赣0731民初1301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江西伟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都县城市管理局
714359.72
一、由被告江西伟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G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445636.83元的80%即356509.46元,减除被告已支付84033.86元,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272475.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于都县城市管理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4元,由被告江西伟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63.2元,原告自负134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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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10
--
(2018)赣0731行初9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于都县城市管理局,于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10000
准许原告Y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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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1)赣0731民初5240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L某某,W某某,于都县城市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
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1-10-27
2
--
(2020)赣0731民初354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W某某,W某某,于都县城市管理局
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0-11-24
3
--
(2020)赣0702行初35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于都县城市管理局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20-10-14
4
--
(2018)赣07民终5401号
被告
被告:
于都县城市管理局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10
5
--
(2018)赣0731行初9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于都县城市管理局,于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18-07-26
6
--
(2017)赣07民终3539号
被上诉人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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