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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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局于2019年7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没有保持正常使用。 ...更多 | 鉴于复查时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管道已经修复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十万元。 | 100000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 2019-08-21 | 甬环罚字〔2019〕27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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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212220607813510073 | 330212220607813510073 | 辐射安全许可(延续) | 2022-06-10 | 2099-12-31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
2 | 330212191216216669440 | 330212191216216669440 | 宁波宏钢制管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12-16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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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212执3683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9-2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212民初1038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宏钢制管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 | 83898.84 | 一、被告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宏钢制管有限公司货款83898.84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波宏钢制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计1495元,财产保全费1193元,合计诉讼费2688元,由原告宁波宏钢制管有限公司负担807元,被告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8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4-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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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585民初4858号 | 被告 | 原告: 富兰克润滑科技(太仓)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宏钢制管有限公司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22-08-23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212民初1038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宏钢制管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