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冀大野
912113827017570816
1300万元人民币
-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工业园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3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5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3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6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1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制作日期:2016-09-20;文书字轨:朝国税凌许变更准﹝2016﹞10007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6-09-20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凌源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
朝凌开审备案﹝2021﹞23号
新标准
钢达集团公司厂房及实训基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占地52115㎡,一期占地21779.82㎡,总建筑面积为20960㎡。其中:2#建筑物(六层)面积为13328㎡,作为厂房;3#建筑物(九层)面积为7632㎡,作为实训基地、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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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2099-12-31
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
钢达集团公司厂房及实训基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新标准
钢达集团公司厂房及实训基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钢达集团公司厂房及实训基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2022-03-31
2099-12-31
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
4
朝凌税许准﹝2023﹞2731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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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凌源市税务局
5
辽交运管朝字10670967号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2021-06-24
2025-06-24
凌源市运输管理所
6
凌政土字﹝2014﹞56号
新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关于向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2014-07-18
2064-07-17
凌源市国土资源局
7
凌政土字﹝2019﹞18号
新标准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钢达一期改造项目
2019-08-06
2059-08-05
凌源市自然资源局
8
凌政土字﹝2014﹞57号
新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关于向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2014-07-18
2064-07-17
凌源市国土资源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2)辽1382民初291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
一、被告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Y某某办理退休手续;二、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Y某某已预交),由被告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Y某某预交的1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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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2
2
劳动争议
(2019)辽1382民初15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C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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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1
3
劳动争议
(2019)辽13民终2419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凌源市人民法院(2019)辽138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C某某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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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4
劳动争议
(2017)辽01民终4838号
上诉人
-
30000
一、维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17372、1735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五项; 二、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17372、1735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17372、173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T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 如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T某某、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及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由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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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1
5
劳动争议
(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2794号
被告
-
16588
一、维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一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一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T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398元; 三、变更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一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T某某失业金损失81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元,由上诉人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诉人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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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6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辽1382民初184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凌源市人民法院
2024-05-13
2
劳动争议
(2023)辽13民终205号
被上诉人
-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2-13
3
劳动争议
(2022)辽1382民初298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凌源市人民法院
2022-09-29
4
租赁合同纠纷
(2021)辽1382民初539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
凌源市人民法院
2021-11-2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