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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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鄂2826民初6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咸丰一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 34600 | 一、咸丰一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Z某某支付劳务工资346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计433元,由咸丰一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51元,Z某某负担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02-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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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C某某,咸丰一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 恩施州咸丰县人民法院 | 2021-07-20 | |
2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1)鄂2826民初100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咸丰一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C某某 | 咸丰县人民法院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