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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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年3月30日,我局对位于雨花台区原大方墙体材料厂内废品回收站检查,发现一台门式起重机,根据资料显示,该设备生产厂家:山东齐利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设备种类:通用门式起重机,设备型号:MG10-28A5,产品编号:131006,额定起重量:10t,制造日期:2013-01-13,检验日期:2013年06月11日—2013年07月17日,使用单位:南京昵为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使用单位地址:雨花台区梅山九号路。现场实际使用单位(人)是李小坤,由李小坤从南京昵为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购得。当事人从事废品收购的经营活动,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20114600188743,无字号名称。案件调查期间,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取得了字号名称雨花台区李小坤物资经营部,不再使用原注册号,现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当事人从南京昵为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购得门式起重机一台。该设备原使用地址为雨花台区梅山九号路,下次检验日期2015年7月17日。2019年10月,当事人将该设备安装在雨花台区原大方墙体材料厂内,随后将该设备投入使用,未办理移装、检验、使用单位变更等的手续。2020年3月12日至3月30日期间,除了3月29日未使用,其余时间均使用了该台设备,用于搬运废钢。2020年4月27日,南京昵为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办理了该设备注销手续。6月16日,当事人到雨花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了施工告知。当事人申请移装检验后,南京市特检院于7月1日,对设备进行检验。设备存在问题,未通过检验。当事人再次申请检验后,南京市特检院于7月13日再次对设备进行检验。当事人于7月20日取得移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7月22日,当事人办理了设备使用登记,登记的使用单位为雨花台区李小坤物资经营部,设备代码42103730320131006,下次检验日期2020年7月17日。 ...更多 | 罚款50000元。 | 50000 |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28 | 雨市监管处字〔2020〕8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