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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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冀0408执415号 | 申请人 | - | --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4-2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冀0408民初3195号 | 原告 | 原告: 邯郸市根星紧固件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 154107.2 |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根星紧固件销售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4107.2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0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2元,减半收取1691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3011元,由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预交,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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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9)冀0408民初3195号 | 原告 | 原告: 邯郸市根星紧固件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 永年区人民法院 | 2019-11-25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邯郸市根星紧固件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2019-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