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长信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任云
91210181313140709G
386.85万元人民币
-
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胡台新城繁荣六路4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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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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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6)辽0103民初14050号
原告
原告:
沈阳长信碳化硅微粉有限公司
被告:
中华联合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202434.5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支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长信碳化硅微粉有限公司死亡赔偿金16307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支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长信碳化硅微粉有限公司丧葬费13364.5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支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长信碳化硅微粉有限公司误工费1000元; 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支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长信碳化硅微粉有限公司精神抚慰金25000元; 五、驳回原告沈阳长信碳化硅微粉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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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辽0181民初428号
第三人
原告:
S某某
被告:
Z某某,L某某
新民市人民法院
2024-04-28
2
保险纠纷
(2017)辽0103民初9912号
原告
原告:
沈阳长信碳化硅微粉有限公司
被告: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2017-11-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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