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冀0283民初5888号 | 被告 | 原告: 秦皇岛威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宜兴市诺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28600 | 一、被告宜兴市诺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威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备及工程款28600元并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8元,由被告宜兴市诺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冀0283民初5888号 | 被告 | 原告: 秦皇岛威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宜兴市诺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