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中医医院

正常 华中
成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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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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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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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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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1年1月15日,阳新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阳新县中医医院(单位地址: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柯于麟)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门诊楼室内消火栓内有衬里消防水带长度小于水带标称长度1M以上,阳新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当场填写了《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1月31日前更换不合格的有衬里消防水带,2月1日,阳新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复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不合格的消防产品进行更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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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给予阳新县中医医院罚款人民币伍仟零捌拾元整的处罚
5080
阳新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02-02
阳(消)行罚决字〔2021〕0009号
2
未按规定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案
其他
1、警告;2、罚款15000元
15000
阳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10-10
--
3
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案
其他
1、警告;2、罚款15000元
15000
阳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07-26
--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鄂02民终1180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21)鄂0222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58元,退还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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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1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0)鄂0222民初1990号
被告
原告:
马某1
被告:
阳新县中医医院
11475727.62
一、被告阳新县中医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11475727.6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42元,减半收取11321元,原告负担4433元,被告负担68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上诉标的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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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3
其他
(2021)鄂0222民初279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阳新县中医医院,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阳新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计929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判决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团城山支行,账号:17-1××××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一审裁判文书后,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不再另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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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4
侵权责任纠纷
(2019)鄂0222民初295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阳新县中医医院
--
一、被告阳新县中医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6932.26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9元,减半收取计819.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631元,被告阳新县中医医院负担18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39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一审裁判文书后,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不再另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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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5
其他
(2020)鄂02民终611号
被上诉人
-
1411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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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6
其他
(2019)鄂0222民初1490号
原告
原告:
阳新县中医医院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
141090.15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阳新县中医医院支付赔偿金141090.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2元,减半收取156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22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一审裁判文书后,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不再另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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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7
劳动争议
(2017)鄂02民终47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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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9
8
其他
(2016)鄂0222执948号
其他
-
--
--
2016-11-30
9
其他
(2016)鄂0222行审624号
被申请人
-
--
对申请人阳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阳工商处字(2015)7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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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其他
原告:
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
被告:
Z某某,Z某某,Z某某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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