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张莹莹
91411500317680809Y
5000万元人民币
-
信阳市浉河区李家寨镇新店村107国道东侧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4条,裁判文书12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6条,被执行人1条,失信被执行人5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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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5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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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昌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5600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6月28日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昌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660元,原告河南昌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20元,被告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94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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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22-01-20
〔2021〕豫1502民初4230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一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银行款3009485.05元及以2000000元此为基数自2017年5月28日始,以9485.05元此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始,以1000000元此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日万分之五占用费。二、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二信阳新泰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西区联排别墅8、9、10、11、12号5栋房屋,经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二信阳新泰阳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振雄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四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五姜国立,被告六周星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47.46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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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22-01-07
〔2021〕豫1502民初236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偿还原告22153314元及利息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0-03-26
〔2019〕豫1503民初1011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09-17
〔2019〕豫0191执14053号

失信信息 5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豫1502执368号
2022-01-20
(2021)豫1502民初4230号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豫1502执90号
2022-01-07
(2021)豫1502民初236号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豫1502执1260号
2021-04-15
(2020)豫1502民初4166号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豫1503执3010号
2020-08-04
(2020)豫1503民初805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部分未履行
(2019)豫0105执21575号
2019-09-26
(2019)豫0105民初19531号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2153314
(2023)豫1503执恢419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3-03-07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豫15民终7198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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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0
2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2)豫1502民初398号
被告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告:
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震雄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123872968.14
一、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借款本息11936484.07元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以10618166.67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4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在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以7650万元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上海震雄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借款本息11936484.07元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以10618166.67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4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在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以2350万元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3418.9元,由被告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震雄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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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0
3
合同纠纷
(2021)豫1502民初6553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昌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85600
一、被告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昌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5600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6月28日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昌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660元,原告河南昌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20元,被告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94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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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4
追偿权纠纷
(2020)豫1502民初6282号
被告
原告:
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河南省新太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信阳新泰阳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震雄实业有限公司,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J某某,周星星,Y某某,Z某某
4993375
驳回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46747元,退还给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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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5
其他
(2020)豫1502民初4166号
被告
原告:
湖北一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鹭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119020
一、被告河南鹭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一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欠款119020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9年3月29日始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680.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80.4元,由被告河南鹭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此费已由原告湖北一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预交本院,由被告河南鹭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将此3280.4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湖北一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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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6
合同纠纷
(2020)豫1503执301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0)豫1503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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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7
其他
(2020)豫1502行审7号
被执行人
-
--
1.对申请执行人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2019-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2、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第二项处罚内容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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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8
合同纠纷
(2019)豫0191执1405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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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4
9
合同纠纷
(2019)豫0105执2157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Y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S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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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10
合同纠纷
(2019)豫1503民初4269号
被告
原告: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被告:
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河南美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信阳依云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J某某,Y某某,黄伟,Z某某
17500000
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的起诉。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预交的受理费1268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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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21-08-12
2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河南鹭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20-12-27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1)豫1502民初8061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告:
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22-02-25
2
合同纠纷
(2021)豫1502民初8061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告:
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22-02-25
3
合同纠纷
(2021)豫1502民初8061号
被告
原告: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告:
信阳市鸡公山大龙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22-02-25
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河南昌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21-10-19
5
合同纠纷
(2020)鄂0103民初6212号
被告
原告:
湖北卓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鹭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020-08-03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豫0105民初19531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告:
Y某某,河南新太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信阳依云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信阳新泰阳实业有限公司,J某某,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19-07-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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