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刘莹
91110105739364574C
--
-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21号楼(B座)14层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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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j1000004198706
新标准
--
变更
--
--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
91110105739364574C
新标准
营业执照
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02-05-09
2099-12-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3
海国税 许准 〔2017〕 5519 号
新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2099-12-31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4
海一国税 许变更准 〔2017〕 445 号
新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2099-12-31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鲁0103民初153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W某某,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112113.08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7966.3元、护理费8867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680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车辆损失200元等共计107657.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1755.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2000元共计4455.78元。 三、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鉴定费3100元。 四、被告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被告W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8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78元,被告W某某、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1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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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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