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付振坡
91110115740442752X
--
-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龙河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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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132795
(2024)京0108执774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115740442752X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
2002-03-28
2099-12-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京0115民初3689号
被告
原告:
河北新华幕墙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
478002.89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北新华幕墙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威士文通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478002.89元以及逾期支付利息(以478002.89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河北新华幕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5.28元,由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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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2
--
(2023)京0115执200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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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3
3
其他
(2023)京0106执259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京0106民初157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中采取的财产控制措施均存在法定期限,期限届满自动解除。如需继续采取措施,申请人应当在控制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续封申请,逾期未提交的,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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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8
4
合同纠纷
(2022)京0115民初12004号
其他
原告:
河南省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四分公司
258957.42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支付河南省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58957.42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支付河南省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31382.6元为基数,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以908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以118492.82元为基数,自2002年2月7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河南省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1元,由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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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9
5
--
(2022)京0102民初21453号
被告
原告:
河南省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
172253.26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支付河南省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67976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支付河南省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利息4277.26元;三、驳回河南省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7元,由河南省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8元(已交纳),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负担18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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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6
合同纠纷
(2022)京0106民初2124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
3338572.26
一、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331556.46元; 二、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2009978.64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21577.82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01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31.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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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2)京0111执203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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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8
合同纠纷
(2022)京0106民初2124号
被申请人
-
3507900.26
冻结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507900.2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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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9
其他
(2014)大民(商)初字第10133号
被告
原告:
环琪(太仓)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
92840
准许原告环琪(太仓)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二十一元,由原告环琪(太仓)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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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5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2)京0106民初2124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22-04-19
2
租赁合同纠纷
(2020)京0115民初4848号
被告
原告:
北京隆系云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0-07-22
3
租赁合同纠纷
(2020)京0115民初4848号
被告
原告:
北京隆系云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0-06-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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