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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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粤1402执607号 | 2023-02-10 | (2021)粤14民终1577号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粤1403执697号 | 2022-03-08 | (2021)粤1403民初1277号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粤1402执424号 | 2022-01-20 | (2021)粤14民终1577号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4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粤1403执2630号 | 2021-12-10 | (2021)粤1403民初1277号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粤1426执431号 | 2021-09-07 | (2021)粤1426民初490号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粤1426执433号 | 2021-09-07 | (2021)粤1426民初490号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7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粤1426执284号 | 2021-06-02 | (2021)粤1426民初132号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8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粤1426执270号 | 2021-05-26 | (2021)粤1426民初131号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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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4027670 | (2024)粤1403执恢52号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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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粤1402执424号之六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22)粤1402执4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12-14 |
2 | 其他 | (2022)粤1426民初874号 | 被告 | 原告: 平远县泗水镇人民政府 被告: 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108000 | 一、被告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平远县泗水镇人民政府返还本金108000元及支付自2020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平远县泗水镇人民政府支付2019年、2020年的分红款共计17280元及滞留金(即复利,分别:1.以86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2.以864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05.6元,减半收取140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平远县泗水镇人民政府已预交的1402.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02.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1-16 |
3 | 合同纠纷 | (2022)粤1403执697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22)粤1403执6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8-03 |
4 | 合同纠纷 | (2021)粤1403执2630号之六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1)粤1403执26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运章、王桂洪、梅州市金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形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6-07 |
5 | 追偿权纠纷 | (2021)粤14民终1577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维持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1402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
二、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1402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第二、七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变更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1402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梅州市金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起至代偿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以实欠代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减去8.1万元)给上诉人梅州市企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四、驳回上诉人梅州市企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57.78元(上诉人梅州市企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梅州市金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共同负担。上诉人梅州市企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657.78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梅州市金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向一审法院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2657.7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元,由被上诉人梅州市金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共同负担。上诉人梅州市企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15.5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梅州市金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1-29 |
6 | 合同纠纷 | (2021)粤1403民初1277号 | 被告 | 原告: 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 被告: 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市金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桂洪,王运章 | 16281220.59 | 一、被告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和支付利息1225928.53元(利息计至2021年3月20日止,2021年3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复利(罚息)55292.06元[复利(罚息)计至2021年3月21日止,2021年3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计];
二、原告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对被告梅州市金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平远县大柘镇梅青路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平府国用(2007)第26170176号]抵押物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梅州市金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对被告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487.32元,由被告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市金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负担119487.32元。原告已预交119487.3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19487.32元;被告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市金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9487.3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26 |
7 | 其他 | (2021)粤1426民初490号 | 被告 | 原告: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被告: 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 -- | 2021-07-22 |
8 | 其他 | (2021)粤1426民初131号 | 被告 | 被告: 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454847.53 | 一、被告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大柘镇黄沙村民委员会返还投资本金210000元,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金210000元返还之日止以尚未返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大柘镇黄沙村民委员会支付2019年度分红滞留金(即逾期利息)999.44元;
三、被告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大柘镇黄沙村民委员会支付2020年度分红款(即利息)16800元和至2021年2月4日(起诉前一天)止,2020年度分红滞留金248.09元(即逾期利息)及自2021年2月5日起至16800元分红款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分红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滞留金(即逾期利息);
四、驳回原告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大柘镇黄沙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50.36元,减半收取2575.18元(原告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大柘镇黄沙村民委员会已预缴),由被告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大柘镇黄沙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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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粤1426民初874号 | 被告 | 原告: 平远县泗水镇人民政府 被告: 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2022-10-21 | |
2 | 保证合同纠纷 | (2021)粤14民终1577号 | 被上诉人 | - |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19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1403民初1277号 | 被告 | 原告: 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 被告: 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市金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2021-09-08 | |
4 | 合同纠纷 | (2021)粤1426民初458号 | 被告 | 原告: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被告: 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2021-07-13 | |
5 | 追偿权纠纷 | (2021)粤1402民初1392号 | 被告 | 原告: 梅州市企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梅州市金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
6 | 追偿权纠纷 | (2021)粤1402民初1392号 | 被告 | 原告: 梅州市企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梅州市金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
7 | 合同纠纷 | (2021)粤1426民初294号 | 被告 | 原告: 平远县大柘镇人民政府 被告: 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2021-05-13 | |
8 | 合同纠纷 | (2021)粤1426民初132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大柘镇坝头村民委员会 被告: 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2021-03-18 | |
9 | 合同纠纷 | (2021)粤1426民初131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大柘镇黄沙村民委员会 被告: 梅州市金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