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宋林杨
911101067715954602
1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平谷区新平南路甲120号1.4.5.6层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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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3 历史 5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4

被执行人 4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17

法院公告 8

开庭公告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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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张鑫货款93 716.91元;二、被告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以93 716.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支付原告张鑫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被告宋林杨对被告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9.95元,由原告张鑫负担 798.6 元,被告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负担102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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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2023-10-16
〔2023〕京0117民初2685号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1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10
--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郭玲玲2020年1月工资差额273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郭玲玲2020年2月和2020年3月生活费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被告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郭玲玲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8月13日工资差额10 4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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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21-09-15
〔2021〕京0113民初11983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张俊货款52 28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52 2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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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2021-07-01
〔2021〕京0117民初757号
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4-20
--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第三人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化有工程款 21 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汇入原告武化有指定的卡号为6217900100009063317的中国银行林河支行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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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21-02-24
〔2020〕京0113民初15001号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单陆林工程款 22 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11 000元,剩余11 000元于2021年2月11日之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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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21-02-18
〔2020〕京0113民初10761号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21-02-18
〔2021〕京0113执2213号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解除原告邹建军与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邹建军租赁费二十万五千元及押金六万八千三百三十三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邹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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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2020-10-26
〔2019〕京0117民初11732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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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1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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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0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1-04-20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4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京0117执3950号
2023-10-16
(2023)京0117民初2685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京0117执3363号
2021-07-01
(2021)京0117民初757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京0113执2213号
2021-02-18
(2020)京0113民初10761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京0117执3203号
2020-10-26
(2019)京0117民初11732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4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969645
(2024)京0106执6724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24-05-13
2
349897
(2024)京0117执1109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2024-01-29
3
93717
(2023)京0117执3950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2023-10-16
4
19534532
(2020)京0108执14207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0-08-13

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京丰一税许准﹝2020﹞15422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2020-10-23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
2
911101067715954602
新标准
营业执照
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2005-01-14
2099-12-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3
911101067715954602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
2005-01-14
2099-12-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

裁判文书 1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京0108民初11135号
被告
原告:
北京金海群英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顺义分店,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
--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金海群英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款33 000元。 如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北京金海群英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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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2
劳动争议
(2021)京0113民初11983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
15595.5
一、被告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G某某2020年1月工资差额273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G某某2020年2月和2020年3月生活费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被告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G某某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8月13日工资差额104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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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3
合同纠纷
(2021)京0117民初316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原名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未出庭,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
--
被告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共计178463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31元,由被告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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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4
合同纠纷
(2021)京0117民初2770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本案按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1-06-0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京0115民初2240号
被告
原告:
蜀海(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
150724
一、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蜀海(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47000元; 二、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蜀海(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计算标准:以147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三、驳回蜀海(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2元,其中612元由蜀海(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其中1570元由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1542元,其中432元由蜀海(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其中1110元由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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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6
劳动争议
(2021)京02民终5814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Z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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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京0117民初75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
52285
一、被告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货款5228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522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元,由被告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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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8
合同纠纷
(2021)京03民终355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 300元,由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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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9
劳动争议
(2021)京0113民初786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G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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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10
合同纠纷
(2019)京0117民初1156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平谷分店,北京熙美爱酒店有限公司
121749
一、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W某某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房屋租金9461845.8元; 二、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741元,其中43708元由W某某负担(已交纳),78033元由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W某某)。 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W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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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法院公告 8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承揽合同纠纷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P某某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23-04-25
3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23-04-25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纠纷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2022-03-06
5
裁判文书
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顺义分店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08-22
6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1-05-09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顺义分店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04-08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1-01-31

开庭公告 2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3)京0106民初4053号
被告
原告:
北京烤焖车间餐饮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Y某某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23-06-12
2
其他
(2022)京0117民初21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2022-04-2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京0117民初21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2022-04-20
4
人事争议
(2021)京0113民初11983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21-07-21
5
服务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北京金海群英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顺义分店,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07-12
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京0117民初316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2021-06-03
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京0117民初2770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2021-05-27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京0115民初2240号
被告
原告:
蜀海(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1-04-19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京0117民初75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2021-04-12
1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京03民终3551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天波食府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平谷分店,北京熙美爱酒店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0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