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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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420115MA4KXQE7XY | 企业变更登记或换照 | 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市政工程、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防水工程、防腐工程、保温工程、亮化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脚手架、模板安装;建筑工程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租赁。(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8-02-06 | 2099-12-31 |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夏)登记内变字【2018】第1602号 | -- | 经审查武汉永鑫宏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变更登记。 ...更多 | -- | 2099-12-31 | 武汉市江夏区行政审批局 | |
3 | ﹝鄂﹞JZ安许证字﹝2019﹞032152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延续 | 2022-09-21 | 2025-09-21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4 | J5210066136001 | --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 -- | -- |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 |
5 | (夏国税)许准字〔2018〕第(620)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十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 ...更多 | -- | 2099-12-31 | 武汉市江夏区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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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鄂0115民初1392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永鑫宏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20000 | 一、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永鑫宏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二、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永鑫宏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武汉永鑫宏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J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