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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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京铁民初字第55号 | 被告 | 原告: 锦州锦开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首铁益路铁道开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511000 | 被告北京首铁益路铁道开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锦州锦开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五十一万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五十五元,由被告北京首铁益路铁道开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2-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