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万谊青
911201166723557950
20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81号院一区1号楼2层203-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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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18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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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津城国税一许变更准字(2017)第91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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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8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
2
(京海三税)许变更准字﹝2021﹞第(248)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1-09-27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裁判文书 11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陕0622民初1024号
原告
原告:
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延川县金晨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刘金合,延川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82500
一、由被告延川县金晨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8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年利率9.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结欠利息106997.33元); 二、由被告延川县金晨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代理费2500元; 三、被告刘金合、延川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诉讼代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2.46元,由被告延川县金晨农牧业专业合作社负担,被告刘金合、延川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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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2
--
(2023)陕0622民初1029号
原告
原告:
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延川世礼禽业有限责任公司,马世礼,延川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522500
一、由被告延川世礼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2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年利率为9.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结欠利息215072元); 二、由被告延川世礼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代理费2500元; 三、被告延川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马世礼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诉讼代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5.72元,由被告延川世礼禽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延川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马世礼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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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3
--
(2023)陕0622民初1033号
原告
原告:
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延川任柯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郭鑫强,R某某,延川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423000
一、由被告延川任柯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2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日起起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结欠利息143136元); 二、由被告延川任柯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代理费3000元; 三、被告延川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郭鑫强、R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诉讼代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1.36元,由被告延川任柯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被告延川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郭鑫强、R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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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4
--
(2023)甘0503民初1484号
原告
原告:
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天水昊源农艺有限公司,王某1,贾某1,贾某2,赵某,天水市麦积区麦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569134.96
一、由天水昊源农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26800元、支付借款利息115534.96元,合计1842334.96元。并以借款本金1726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6%支付自2022年12月21日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由天水市麦积区麦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某1、贾某1、贾某2、赵某对以上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1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355元,由天水昊源农艺有限公司、王某1、贾某1、贾某2、赵某、天水市麦积区麦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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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
5
--
(2023)甘0503民初1823号
原告
原告:
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某,李某某,毛某某,天水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市麦积区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134264.23
一、由天水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5600元及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3年6月5日期间的利息及罚息328664.23元,合计2134264.23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8%计算;二、由李某、李某某、毛某某、天水市麦积区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某、李某某、毛某某、天水市麦积区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天水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2元,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601元,由天水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李某某、毛某某、天水市麦积区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1691元,由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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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5
6
--
(2023)甘0503民初1824号
原告
原告:
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天水某某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市麦积区某某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颉某,田某某,甘肃某某菌业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600016.13
一、由天水某某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76900元及自2022年1月8日至2022年12月20日期间的利息及罚息123116.13元,合计1600016.13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86%计算;二、由天水市麦积区某某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颉某、田某某、甘肃某某菌业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天水市麦积区某某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颉某、田某某、甘肃某某菌业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天水某某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52元,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176元,由天水某某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市麦积区某某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颉某、田某某、甘肃某某菌业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9422元,由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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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5
7
--
(2023)宁0324执45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2)宁0324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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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1
8
--
(2023)京74民辖终11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3-06-16
9
--
(2023)京74民辖终110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3-06-16
10
--
(2023)京74民辖终11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3-06-16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X某某、H某某、X某某、Z某某、J某某、Z某某、S某某、L某某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09-28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J某某、Z某某、S某某、L某某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05-25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W某某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2021-06-08
4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Q某某
隆化县人民法院
2020-08-25
5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
X某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19

开庭公告 9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上诉人
-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25
2
追偿权纠纷
(2023)桂0108民初2629号
第三人
原告:
上林县人民政府
被告:
广西山水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广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Y某某,W某某,广西山水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2023-10-13
3
借款合同纠纷
(2023)陕0622民初1033号
原告
原告:
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延川任柯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G某某,R某某,延川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延川县人民法院
2023-09-06
4
借款合同纠纷
(2023)陕0622民初1033号
原告
原告:
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延川任柯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G某某,R某某,延川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延川县人民法院
2023-09-06
5
借款合同纠纷
(2023)陕0622民初1024号
原告
原告:
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延川县金晨农牧业专业合作社,L某某,延川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延川县人民法院
2023-09-06
6
借款合同纠纷
(2023)陕0622民初1029号
原告
原告:
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延川世礼禽业有限责任公司,M某某,延川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延川县人民法院
2023-09-06
7
借款合同纠纷
(2023)甘0503民初1824号
原告
原告:
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天水森源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J某某,T某某,天水市麦积区晟云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甘肃利桥菌业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麦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2023-06-06
8
借款合同纠纷
(2023)甘0503民初1824号
原告
原告:
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天水森源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J某某,T某某,天水市麦积区晟云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甘肃利桥菌业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麦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2023-06-06
9
借款合同纠纷
(2023)甘0503民初1823号
原告
原告:
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天水维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M某某,L某某,天水市麦积区麦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2023-06-06
10
借款合同纠纷
(2022)宁0324民初610号
原告
原告:
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M某某,T某某
同心县人民法院
2022-06-0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