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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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兴化市戴南双飞不锈钢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3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020年3月28日之前为159411.47元,自2020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8%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复利)。二、被告钱贵平、陈忠祥、张华英、江苏骏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兴化市戴南双飞不锈钢制品厂应按本判决第5一条履行的给付义务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钱贵平、陈忠祥、张华英、江苏骏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化市戴南双飞不锈钢制品厂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0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12604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更多 | 12604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0〕苏1281民初3069号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忠祥、张华英、李华、夏萍、钱贵平、王月霞、赵宽文、泰州市泽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兴化市戴南双飞不锈钢制品厂、兴化苏源经纬管业有限公司、江苏骏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兴化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2018-11-13 | 〔2018〕苏12执他20号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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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苏1281民初2558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被告: 江苏兴龙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益草堂石斛股份有限公司,Z某某,C某某,M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M某某,L某某,Z某某,Z某某,江苏骏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2022-07-05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苏1281民初3069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丰支行 被告: 兴化市戴南双飞不锈钢制品厂,Q某某,C某某,Z某某,江苏骏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2020-07-21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苏1281民初3069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丰支行 被告: 兴化市戴南双飞不锈钢制品厂,Q某某,C某某,Z某某,江苏骏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2020-07-21 | |
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8苏1281民初227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D某某,江苏骏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2018-08-23 | |
5 | 劳动争议 | (2018)苏1281民初4605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江苏骏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2018-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