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广厦置业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李刚
91652301738363211R
80万元人民币
-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宏泰小区4号门面(46区4丘1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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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新2301民初238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X某某,N某某,昌吉市广厦置业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原告C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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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2
其他
(2019)新23执监513号
被申请人
-
--
昌吉州公证处作出的(2018)新昌雪莲证经字第2765号执行证书由本院执行。 昌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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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4
3
其他
(2019)新2301执29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9)新2301执293号案件的执行。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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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4
合同纠纷
(2016)新2301民初3628号
原告
原告:
昌吉市广厦置业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
--
准许原告昌吉市广厦置业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吉市广厦置业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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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6
5
合同纠纷
(2015)昌民二初字第0002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Z某某,昌吉市广厦置业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1822
一、被告昌吉市广厦置业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C某某现金11822元; 二、被告Z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8元,被告广厦置业公司负担48元(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预交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本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若超过法定期限不提出申请执行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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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5)昌民二初字第0002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昌吉市广厦置业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15-03-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