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鑫誉精密智造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冯澄海
914419003150062633
2000万元人民币
-
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清樟路清溪段50号101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荣誉奖项1项;管理体系认证4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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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查明,当事人对负有定期报检义务、使用管理责任的压力容器(设备代码:21***)没有按期进行定期报检且一直在使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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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罚款30000元。
30000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8-15
东市监处罚〔2022〕160815074号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粤1973财保789号
被申请人
-
140489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鑫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40489元的财产。 本案保全费1222元,申请人东莞市和鸣宇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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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粤1973民初1151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X某某,东莞市鑫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1816
一、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1816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对被告X某某、东莞市鑫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00.5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负担12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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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粤1973民初1151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X某某,东莞市鑫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1816
一、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1816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X某某、东莞市鑫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7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85.75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负担8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9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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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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