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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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作日期:2019-01-09;文书字轨:(烟台芝罘税)许变准字﹝2019﹞第(63)号 |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芝罘区税务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9-01-09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芝罘区税务局 | |
2 | 芝国税许准字〔2017〕第1241号 | -- |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万元版 ...更多 | -- | 2099-12-31 | 烟台市芝罘国家税务局东山税务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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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鲁0283执191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6-24 |
2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5)鲁民申字第333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T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5-05-06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平商初字第2441号 | 原告 | 原告: 烟台市大宏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格瑞特卫浴设施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烟台市大宏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8-20 |
4 | 劳动争议 | (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169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烟台市大宏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W某某 | 1000 | 一、被告烟台市大宏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向原告T某某支付劳动报酬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承担300元、被告烟台市大宏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