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大宏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孙振洪
9137060272543675XN
1000万元人民币
-
芝罘区迎祥路2号4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4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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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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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制作日期:2019-01-09;文书字轨:(烟台芝罘税)许变准字﹝2019﹞第(63)号
新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芝罘区税务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9-01-09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芝罘区税务局
2
芝国税许准字〔2017〕第1241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万元版
...更多
--
2099-12-31
烟台市芝罘国家税务局东山税务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6)鲁0283执1919号
申请人
-
--
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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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4
2
劳务合同纠纷
(2015)鲁民申字第333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T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5-05-0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平商初字第2441号
原告
原告:
烟台市大宏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格瑞特卫浴设施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烟台市大宏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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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0
4
劳动争议
(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169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烟台市大宏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W某某
1000
一、被告烟台市大宏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向原告T某某支付劳动报酬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承担300元、被告烟台市大宏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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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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