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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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09日09时46分,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鄞州大道检查时发现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壹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波银行湖东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更多 |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壹拾伍元整。 | 4415 | 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4-09 | 甬路政罚202412131 | |
2 | 当事人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与江北渣土码头内部道路路口实施了宁波)对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更多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 1000 |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3-11 |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216号 | |
3 | 2024年1月12日,在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与江北渣土码头内部道路路口,当事人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实施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清运建筑垃圾作业时车体挂泥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更多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 1000 |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2-29 |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48号 | |
4 | 2024年2月19日,当事人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在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与联丰路交叉口使用车牌为浙******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工程渣土)作业时,存在车体挂泥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更多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 1000 |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2-29 |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743号 | |
5 | 2024年2月19日,当事人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在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与联丰路交叉口使用车牌为浙******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工程渣土)作业时,存在车体挂泥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银行缴款指定网点(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一楼)、各罚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更多 |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车一千元罚款 ...更多 | 1000 |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2-29 |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743号 | |
6 | 2024年1月12日,在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与江北渣土码头内部道路路口,当事人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实施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清运建筑垃圾作业时车体挂泥上路行驶的行为 ...更多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 1000 |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2-29 |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48号 | |
7 | 2024年2月19日,当事人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使用一辆车牌号为浙B*****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工程渣土)作业时,存在车体挂泥上路行驶的行为,途经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与范江岸西路交叉口向北50米处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营业部(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一楼)、各罚没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更多 |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 1000 |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2-26 |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738号 | |
8 | 2024年2月19日,当事人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使用一辆车牌号为浙B*****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工程渣土)作业时,存在车体挂泥上路行驶的行为,途经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与范江岸西路交叉口向北50米处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 ...更多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1000 |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2-26 |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738号 | |
9 | 2024年1月3日20时15分,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为浙B*****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工程渣土)在宁波市海曙区段塘中路与鄞奉路交叉口车体挂泥上路行驶。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营业部(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一楼)、各罚没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更多 |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 1000 |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1-16 |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225号 | |
10 | 2024年1月3日20时15分,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为浙B*****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工程渣土)在宁波市海曙区段塘中路与鄞奉路交叉口车体挂泥上路行驶。 ...更多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1000 |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1-16 |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225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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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203200402018939757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关于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清运) | 2020-04-14 | 2099-12-31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2 | 甬建筑垃圾(清运)﹝2021﹞322号 | 330201211029884387900 | 1.准予清运位于鄞州区(县、市)鄞州区诚信路928号(地址)年产20000台数码印刷机项目(项目名称)产生的0.3600万吨的建筑渣土;2.处置场地:豪城码头3.运输车辆:新型渣土车:浙B2H116、浙B3G607、浙B3N270、浙B3K797、浙B3P112、浙B3F822、浙B2N757、浙B3H051;渣土车:浙B2B765、浙B9A579、浙B51287、浙B52618、浙B51358、浙B9A367、浙B9A639、浙B53319、浙B91859、浙B9A596、浙B51359、浙B9A359、浙B9A375、浙B9A658、浙B51365、浙B96697、浙B92922、浙B9A379;4.运输路线:诚信路-福庆南路-福庆北路-通途路-东环北路-镇宁公路-风华路-豪城码头;(许可期限内路线有变化的,以公安部门颁发货车通行证为准)5.许可期限:2021年1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0日。 ...更多 | 2021-11-01 | 2099-12-31 |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
3 | 甬建筑垃圾(清运)﹝2021﹞060-1号 | 330201210922863850202 | 1.准予继续清运位于江北区(县、市)江北区江北区梅竹路(地址)宁波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土建工程TJ3215标(项目名称)(原许可决定书编号:甬建筑垃圾(清运)[2021]060号)剩余的建筑渣土;2.处置场地:豪城码头3.运输车辆:新型渣土车:浙B3G607、浙B2H116、浙B3N270、浙B3K797、浙B3P112、浙B3F822、浙B2N757、浙B3H051;渣土车:浙B2B765、浙B9A579、浙B51287、浙B52618、浙B51358、浙B9A367、浙B9A639、浙B53319、浙B38316、浙B91859、浙B9A596、浙B51359、浙B9A359、浙B9A375、浙B9A658、浙B51365、浙B52626、浙B9A377、浙B96697、浙B92922、浙B9A379、浙B51369;4.运输路线:梅竹路—中官新路—东昌路—风华路—码头内部道路—豪城码头;(许可期限内路线有变化的,以公安部门颁发货车通行证为准)5.许可期限:2021年10月11日至2022年01月10日。 ...更多 | 2021-09-23 | 2099-12-31 |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
4 | 330203200601522738540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宁波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土建工程TJ5115标同德路站-张家潭站区间(清运) | 2020-06-05 | 2099-12-31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5 | 甬建筑垃圾(清运)﹝2021﹞387号 | 330201211130802445860 | 1.准予清运位于江北区(县、市)江北区梅竹路(地址) 宁波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土建工程TJ3215标(项目名称)产生的5.85万吨的建筑渣土; 2.处置场地:豪城码头 3.运输车辆:新型渣土车:浙B3F822、浙B2N757、浙B3G607、浙B3K797、浙B2H116、浙B3N270、浙B3P112、浙B3H051;渣土车:浙B51287、浙B51358、浙B92922、浙B2B765、浙B51359、浙B9A359、浙B9A367、浙B9A375、浙B9A377、浙B9A379、浙B9A579、浙B9A596、浙B9A639、浙B9A658、浙B96697、浙B91859、浙B52618、浙B53319、浙B51365; 4.运输路线:梅竹路-中官新路-东昌路-风华路-码头内部道路-豪城码头; 5.许可期限: 2021年12月03日至2022年03月01日。 ...更多 | 2021-12-03 | 2099-12-31 |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
6 | 甬建筑垃圾(清运)﹝2021﹞204-2号 | 330201220215846146542 | 准予继续清运位于镇海区(县、市),镇海区慈海北路(森淼园林有限公司)(地址) 宁波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土建工程TJ3217标段出入场线区间明挖段(项目名称)(原许可决定书编号:甬建筑垃圾(清运)[2021]204号)剩余的建筑渣土; 2.处置场地:豪城码头; 3.运输车辆:新型渣土车:浙B3F822、浙B3N270、浙B2N757、浙B3K797、浙B2H116、浙B3P112、浙B3H051、浙B3G607;渣土车:浙B9A375、浙B9A639、浙B91859、浙B2B765、浙B9A596、浙B51287、浙B52618、浙B38316、浙B51359、浙B9A377、浙B53319、浙B51365、浙B92922、浙B96697、浙B9A379、浙B9A367、浙B9A359、浙B9A658、浙B9A579、浙B51358; 4.运输路线:慈海北路-慈海南路-329国道(东昌路)-宁镇公路-风华路-码头内部道路-豪城码头; 5.许可时限: 2022年02月27日至2022年05月27日。(每日清运时刻:00:00:00至23:59:59) ...更多 | 2022-02-22 | 2099-12-31 |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
7 | 330203200803926018660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关于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清运) | 2020-08-11 | 2099-12-31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8 | 甬建筑垃圾(清运)﹝2021﹞239-1号 | 330201211201802869900 | 1.准予继续清运位于江北区(县、市)江北区江北区洪大南路与北环西路交叉口南侧(地址)宁波市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土建工程TJ8101标(项目名称)(原许可决定书编号:甬建筑垃圾(清运)[2021]239号)剩余的建筑渣土;2.处置场地:豪城码头3.运输车辆:新型渣土车:浙B3F822、浙B2N757、浙B3G607、浙B3K797、浙B2H116、浙B3N270、浙B3P112、浙B3H051;4.运输路线:北环西路-北环东路-329国道-东昌路-风华路-内部道路-豪城码头;5.许可期限:2021年12月06日至2022年03月04日。 ...更多 | 2021-12-06 | 2099-12-31 |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
9 | 空 | 330000230821855608174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3-08-21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10 | 330000190708808808801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地址、经济类型变更) | 2019-07-08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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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险纠纷 | (2021)浙0205执167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1)浙0205执16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更多 | 2021-12-29 |
2 | 其他 | (2020)浙0203民初347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3312000 | 驳回原告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648元,由原告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17 |
3 | 合同纠纷 | (2019)浙0421民初4996号之二 | 被告 | 原告: 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 | 2424125 | 准许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93元,减半收取计130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97元,由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11-26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浙0213民初5699号 | 被告 | 原告: 竺涨表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Y某某 | 151519.1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竺涨表738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
二、原告竺涨表剩余经济损失34679.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Y某某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竺涨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被告Y某某已赔偿的43000元;
四、驳回原告竺涨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495元,减半收取1247.5元,由原告竺涨表负担502.5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11-02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浙0203民初113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S某某1,S某某2,S某某,S某某,Y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更多 | 2017-02-27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甬鄞姜民初字第16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J某某,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 814686.36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残疾赔偿金104000元、电动自行车损失费1000元,共计121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185348.11元、残疾赔偿金72620元、误工费28050元、护理费17817.83元、交通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60元、营养费180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共计328545.94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J某某、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鉴定费2370元,因被告J某某已经垫付原告W某某医疗费183755.21元,故原告W某某尚需返还被告J某某181385.21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869元,减半收取2934.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9-11 |
7 | 保险纠纷 | (2015)甬鄞商初字第275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 | 67538.03 | 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保险金67538.03元;
二、驳回原告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507元,减半收取计1253.50元,由原告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9.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负担7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运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4-23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154号 | 被上诉人 | - | 53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4-15 |
9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浙民申字第1486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L某某、W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5-03-18 |
10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甬鄞民初字第2249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H某某,H某某 被告: 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 | 422294.04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医疗费5499.27元、死亡赔偿金333832元、丧葬费24463.5元、处理事故人员费用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416794.77元;
二、原告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返还被告宁波峰阳建设公司垫付的医疗费5499.27元;
上述一、二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499元,减半收取3749.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700元,由原告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负担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12-0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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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C某某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9-20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不当得利纠纷 | C某某、L某某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4-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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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3)浙0203民初231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B某某,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3-04-21 | |
2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浙0203民初962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Z某某 被告: 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2-11-16 |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浙0203民初2669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Q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宁波鑫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W某某,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2-05-07 |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浙0203民初136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J某某,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2-03-28 | |
5 | 名誉权纠纷 | (2022)浙0212民初195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鸿昇国彪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艺达运输有限公司,宁波市晨宏建设有限公司,宁波锦鹏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宁波茂恒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安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兴鹏永盛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德丰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2-17 | |
6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21)浙0205民初2653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8-03 |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浙0203民初6470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
8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浙0203民初347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4-29 | |
9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浙0203民初347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3-19 | |
10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浙0203民初347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