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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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豫0502民初1470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17596.9 | 一、被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6120.66元;二、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11476.24元;三、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91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29.36元,由被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47.84元,由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89.7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5-26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豫0522民初4495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D某某,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4562.54 | 一、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D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7822.49元,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D某某意外医疗保险金1586.97元;
三、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D某某意外医疗保险金2975.57元;
四、驳回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10元,减半收取计303.55元,由D某某负担248.55元,由D某某负担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22 |
3 | 追偿权纠纷 | (2021)豫0502民初4973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 | 准许原告D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81元,减半收取计166.9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 ...更多 | 2021-11-08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豫0522民初5586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D某某,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 | 一、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1811.1元;
二、被告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共计30286.51元;
四、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共计50642.21元;
五、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9.00元,减半收取2199.5元,原告D某某负担1187.73,由被告D某某、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负担1011.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2-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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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1)豫0522民初4495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