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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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 | -- | 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7-09-05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7-07-05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6-07-12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5-07-10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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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17-09-05 | 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7-07-05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6-07-12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5-07-10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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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陕0902执恢512号 | 2021-05-31 | (2019)陕0902执7号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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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陕0902执恢512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21)陕0902执恢51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9-23 |
2 | 合同纠纷 | (2019)陕0902执7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9)陕0902执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6-26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陕0902执恢266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9)陕0902执恢26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6-21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陕0902执178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8)陕0902执178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12-23 |
5 | 合同纠纷 | (2018)陕0902执1789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F某某、安康市园中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和收入。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F某某、安康市园中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限被执行人F某某、安康市园中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自查封、扣押财产之日起3日内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将对查封、扣押之财产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12-11 |
6 | 其他 | (2018)陕09民终217号 | 被告 | - | 234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10元,由F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7-16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陕0902民初277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安康市园中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F某某 | 130000 | 一、由被告安康市园中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C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00元,并按年利率15%支付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F某某对被告安康市园中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安康市园中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25 |
8 | 合同纠纷 | (2017)陕0902民初1475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F某某,周海,安康市园中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414000 | 一、由被告Z某某、安康市园中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F某某连带偿还原告C某某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54000元,并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5%支付原告C某某自2014年12月10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被告F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1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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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安康市园中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2017-12-28 | |
2 | 裁判文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安康市园中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康市园中园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2017-10-29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保证合同纠纷 | 安康市园中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2017-06-04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民间借贷纠纷 | 安康市园中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康市园中园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2017-04-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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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陕09民终217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安康市园中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 |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2 | |
2 | 保证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安康市园中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2017-09-05 |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安康市园中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2017-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