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张伟
911307306741751572
800万元人民币
-
怀来县桑园镇歪头山村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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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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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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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被执行人
其他
--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2021-03-15
--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被告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口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费23953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3953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0%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计算的利息); 被告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应于履行判决第一项同时给付原告张家口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自2013年9月19日起算至2014年1月22日止,以本金439530元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9010.365元(439530×6%÷12×4+439530×6%÷360×3=9010.365); 被告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应于履行判决第一项同时给付原告张家口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起诉时的诉讼费2980元; 被告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应于履行判决第一项同时给付原告张家口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驳回原告张家口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36元,减半收取计3418元,由被告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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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2021-03-15
〔2020〕冀0702民初216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9日至2018年10月31日,按照借期内利率月息4.7125‰计算,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月息4.7125‰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若被告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义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位于怀来县桑园镇林场14466.9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怀国用(2010)第1328号】及抵押物清单中的机器设备和原酒,所得价款原告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不足部分被告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继续偿还,超出部分返还被告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被告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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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来县人民法院
2020-05-28
〔2019〕冀0730民初913号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0)冀0702民初216号
被告
原告:
张家口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698070.36
1、被告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口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费23953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3953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0%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计算的利息); 2、被告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应于履行判决第一项同时给付原告张家口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自2013年9月19日起算至2014年1月22日止,以本金439530元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9010.365元(439530×6%÷12×4+439530×6%÷360×3=9010.365); 3、被告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应于履行判决第一项同时给付原告张家口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起诉时的诉讼费2980元; 4、被告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应于履行判决第一项同时给付原告张家口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5、驳回原告张家口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36元,减半收取计3418元,由被告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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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2
合同纠纷
(2018)冀07执197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解除对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罐号原酒的查封:61、68、74、75、76、77、79、95、96、97、104、105、111、113,62、63、64、67、78、107、112、114,72、73、98、99、103、108。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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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3
合同纠纷
(2019)冀0730民初913号
被告
原告:
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10000000
一、被告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9日至2018年10月31日,按照借期内利率月息4.7125‰计算,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月息4.7125‰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若被告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义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位于怀来县.9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怀国用(2010)第1328号】及抵押物清单中的机器设备和原酒,所得价款原告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不足部分被告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继续偿还,超出部分返还被告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被告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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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4
承揽合同纠纷
(2019)冀0702民初199号
被告
原告:
张家口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310667
准许原告张家口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0元,依法减半收取2980元,由原告张家口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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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5
合同纠纷
(2018)冀07执19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7民初1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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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6
合同纠纷
(2018)冀07执197号
被执行人
-
29920379.49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Z某某、Y某某银行存款29920379.4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收益及财产权。 二、被执行人经允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造成被查封、冻结财产损失的要承担责任。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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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7
合同纠纷
(2018)冀07民初15号之一
被申请人
-
--
解除对于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465吨葡萄原酒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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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3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0)冀0702民初216号
被告
原告:
张家口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2020-06-19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0)冀0702民初216号
被告
原告:
张家口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2020-06-03
3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怀来县桑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怀来县人民法院
2019-05-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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