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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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岳国税 许准 〔2016〕 670 号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2016-07-19 | 2099-12-31 | 长沙市岳麓区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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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湘0104民初15543号 | 原告 | 原告: 长沙鼎德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 | 准许原告长沙鼎德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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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长沙鼎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10-25 |
2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湘0104民初525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长沙鼎德电器有限公司 | 23537.18 | 一、限被告长沙鼎德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工资差额13038.48元;
二、限被告长沙鼎德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经济补偿10498.7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长沙鼎德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6-30 |
3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湘0104民初524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长沙鼎德电器有限公司 | 23731.63 | 一、限被告长沙鼎德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工资差额13205.15元;
二、限被告长沙鼎德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经济补偿10526.48元;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长沙鼎德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6-30 |
4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湘0104民初524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长沙鼎德电器有限公司 | 23537.18 | 一、限被告长沙鼎德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工资差额13038.48元;
二、限被告长沙鼎德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经济补偿10498.7元;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长沙鼎德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6-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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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湘0104民初15543号 | 原告 | 原告: 长沙鼎德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10-26 | |
2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湘0104民初524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长沙鼎德电器有限公司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