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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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J7910001824306 | 开户许可证 | 账户变更 | 2023-07-05 | 2099-12-31 |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 | |
2 | 西雁国税许准字〔2017〕第3114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西安市雁塔区国家税务局 | |
3 | JY36101131056212 | 食品经营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2020-06-08 | 2025-06-07 | 西安市雁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4 | 陕教〔2017〕481号 | -- | 核准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章程 | -- | 2099-12-31 | 陕西省教育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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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5)陕赔民申字00087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Y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5-04-01 |
2 | 劳动争议 | (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762号 | 被上诉人 | - | 128488.2 | 一、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2861号民事判决第二、五项;
二、变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28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Y某某与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1月8日解除;
三、变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286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Y某某补发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7日期间的工资79261.8元。
四、被上诉人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Y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922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二审合计20元,由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承担(Y某某已预交,由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Y某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6-16 |
3 | 劳动争议 | (2012)雁民初字第00889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 | 9539.85 | 一、被告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补发2011年6月至10月期间的工资9539.85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将该款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2-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