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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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粤0605执17789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10-30 |
2 | 合同纠纷 | (2022)粤06民终7236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旭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2-05-20 |
3 | 合同纠纷 | (2022)粤0605民初6773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燕山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旭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1703571.03 | 一、佛山市旭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燕山印务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703571.03元,并应以该款为本金从2021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燕山印务有限公司。
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燕山印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佛山市旭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22.29元(佛山市南海区燕山印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燕山印务有限公司负担1656.29元,由佛山市旭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10066元。佛山市旭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佛山市南海区燕山印务有限公司已预交且应退还的受理费1006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06 |
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517-1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燕山印务有限公司,黄凌山 | 12000 | 准许原告H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H某某承担。 ...更多 | 2014-09-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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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51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燕山印务有限公司,H某某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