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杨峰
91654223568899506P
4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金沟河镇城南二道湾村(金沟河工业园区南侧3000米)
沙湾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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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2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D365204518
新标准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2023-02-06
2028-02-0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新环辐证﹝B0007﹞
新标准
辐射安全许可证
使用:Ⅳ类
2019-08-22
2024-08-21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裁判文书 2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新4223民初1140号
被告
原告:
石河子市世纪天一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沙湾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原告石河子市世纪天一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58元,减半收取计3829元,由原告石河子市世纪天一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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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2
合同纠纷
(2017)新42民终227号
被上诉人
-
4638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4538元,投递费100元,合计463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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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0
3
劳动争议
(2016)新42民终841号
被告
-
14591.5
一、撤销沙湾县人民法院(2015)沙 民一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新疆东硅人才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W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4591.5元(2653元×5年+2653元÷2),原审被告沙湾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审原告W某某要求给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由上诉人新疆东硅人才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元,由被上诉人W某某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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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4
劳动争议
(2016)新42民终837号
上诉人
-
15836
一、维持(2015)沙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新疆东硅人才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经济补偿金15836元。 二、撤销(2015)沙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三、驳回原审原告L某某对原审被告沙湾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审原告L某某要求原审被告新疆东硅人才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由上诉人新疆东硅人才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元,由被上诉人L某某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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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5
劳动争议
(2015)沙民一初字第759号
被告
原告:
达列里·H某某
被告:
沙湾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东硅人才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22581
一、被告新疆东硅人才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达列里·H某某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22581元。 二、被告沙湾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新疆东硅人才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沙湾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在本案执行时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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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5
6
劳动争议
(2015)沙民一初字第74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沙湾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东硅人才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一、被告新疆东硅人才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合计21886元。 二、被告沙湾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新疆东硅人才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沙湾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在本案执行时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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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6
7
劳动争议
(2015)沙民一初字第752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沙湾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东硅人才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15841
一、被告新疆东硅人才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B某某经济补偿金15841元。 二、被告沙湾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新疆东硅人才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在本案执行时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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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5
8
劳动争议
(2015)沙民一初字第75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沙湾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东硅人才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12804
一、被告新疆东硅人才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M某某经济补偿金8536元、额外经济补偿金4268元,合计12804元。 二、被告沙湾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新疆东硅人才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沙湾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在本案执行时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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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5
9
劳动争议
(2015)沙民一初字第745号
被告
原告:
巴合提Y某某
被告:
沙湾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东硅人才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9840
一、被告新疆东硅人才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巴合提Y某某经济补偿金9840元。 二、被告沙湾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新疆东硅人才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在本案执行时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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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5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6)23民辖终16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6-02-03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16)新42民终833号
原告
原告:
沙湾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16-07-12
2
劳动争议
(2015)沙民一初字第758号
被告
原告:
哈依尔别克·阿色英哈孜
被告:
沙湾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东硅人才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沙湾县人民法院
2015-09-11
3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14)塔中民一终字第00896号
其他
-
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14-12-08
4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14)塔中民一终字第00896号
其他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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