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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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鄂1122民初749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沪镀机床(上海)有限公司 | 494040 | 一、解除原告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沪镀机床(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签订的《产品及技术合同》;二、被告沪镀机床(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退还货款41.17万元;三、被告沪镀机床(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的违约金8234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6元,减半收取计3736元,由被告沪镀机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2-16 |
2 | 票据纠纷 | (2021)云0102民初19868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久安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讴歌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蓉和通科技有限公司,温州朗韵工贸有限公司,河南杰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益华门业有限公司,沪镀机床(上海)有限公司,马鞍山根堃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200000 | 一、被告云南讴歌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蓉和通科技有限公司、温州朗韵工贸有限公司、河南杰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益华门业有限公司、沪镀机床(上海)有限公司、马鞍山根堃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久安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号为210373102*-*-*-*90650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万元;
二、被告云南讴歌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蓉和通科技有限公司、温州朗韵工贸有限公司、河南杰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益华门业有限公司、沪镀机床(上海)有限公司、马鞍山根堃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久安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以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6元,由被告被告云南讴歌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蓉和通科技有限公司、温州朗韵工贸有限公司、河南杰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益华门业有限公司、沪镀机床(上海)有限公司、马鞍山根堃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更多 | 2022-03-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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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1012民初8900号 | 被告 | 原告: 扬州四星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沪镀机床(上海)有限公司,河南上普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2022-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