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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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105民初8477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铭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杰珂电器有限公司 | 1352385.85 | 被告上海杰珂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铭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52385.8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86元,由被告上海杰珂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铭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上海杰珂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2-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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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105民初8477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铭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杰珂电器有限公司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