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高伟兴
91330110720098616H
49178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梅路1号1号楼一层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383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7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

    供应商 282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7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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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328

    中标 0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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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3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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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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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3

裁判文书 29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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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在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青山村龙坞水库水厂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22年12月20日9时57分,我机关执法人员张庆华、李大金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拍照勘察、现场取证,发现共有6块区域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分别是硬化道路、排泥井、一体化制水设备、设备间、清水池、变压器间。你公司对现场勘验情况无异议。第三方东阳金森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金森鉴[2022]036号—关于“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鉴定报告”相关情况的鉴定意见如下:1、违法使用林地面积874平方米,现状已硬化,林业生产条件已破坏;2、违法使用林地位置:黄湖镇青山村61800、63600小班;3、违法使用林地原地类:竹林地874平方米;4、违法使用林地保护等级:III级保护林地874平方米;5、违法使用林地森林类别:一般公益林874平方米;6、违法使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价格为26220元(竹林地15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按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执法队员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余黄湖责改字〔2022〕第3126716号),责令你公司限期整改。开具《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通知书》(杭余黄湖接调字〔2022〕第3126721号),要求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到余杭区黄湖镇综合执法队接受调查。你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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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60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壹拾元整(¥13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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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0
黄湖镇人民政府
2023-02-20
杭余黄湖罚决字〔2022〕第100005号

信用中国 4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杭规选准字(2021)第1870号
新标准
330110211115894777289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2021-11-16
2099-12-31
余杭规资分局
2
余取水批复﹝2022﹞7号
新标准
330110220825855861033
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龙坞水库净水厂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悉。该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经评审,有关批复内容如下:一、同意《报告书》中水量可靠性分析成果。根据龙坞水库供需平衡分析计算可知,龙坞水库95%保证率特枯年来水量73.85万m3,确定龙坞水库净水厂最大年取水量54.6万m3。二、同意《报告书》中取水规模。(一)同意龙坞水库水厂年取水许可量54.6万m3(日最大取水量1800m3/d),取水年限从2022年至2027年。(二)根据现状人口调查及远期预测,确定本项目近期取水规模为年取水量36.5万m3,远期取水规模为年取水量54.6万m3(日最大取水量1800m3/d)。请你单位按照批准年度取水计划实施取水,并及时缴纳水资源费。三、同意《报告书》中的取水水源、用水工艺。净水厂取水口位于龙坞水库坝体南侧位置上,经纬度位置119.85309337°E,30.47824065°N,取水系统采用管道取水口系统、抽真空系统、原水管三部分组成。净水系统采用絮凝反应、沉淀池、过滤、消毒、深处理等工艺处理水库原水。四、其他要求(一)请你单位做好取水设备的维护和计量装置的管理。(二)在取水期间,你单位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遇到紧急用水期,应当按照规定的用水次序用水。(三)你单位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若取水单位名称变更,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延续取水时,你单位应在有限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2022年10月9日抄送:黄湖镇(水利)、余杭区河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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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9
2099-12-31
余杭区林业水利局
3
330101210108893614915
新标准
330101210108893614915
跨越、穿越公路作业许可
2021-01-14
2099-12-31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4
浙杭余交许﹝2023﹞5000043号
新标准
330110230807838470255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向本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的事项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准予申请人在长径线K7+000、K8+320、K8+330、K8+330、K11+480等处穿越公路,在长径线K7+000~K8+320、K8+320~K9+370、K9+950~K10+760公路用地内埋设供水管道作业许可。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和安评会议专家组意见规范施工,并于收到许可决定书之日起12个月内实施完毕。项目实施完毕后,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9条之规定,经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后申请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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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2099-12-30
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5
330110201112823586413
新标准
330110201112823586413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2020-11-12
2099-12-31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6
330110200407008863829
新标准
环评批复〔2020〕71号
闲林水厂配套管道工程
2020-04-20
2099-12-31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7
余水保登(2022)85号
新标准
余水保登(2022)85号
同意
2022-11-28
2099-12-31
区林业水利局
8
330110201112824220966
新标准
330110201112824220966
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非投资类)
2020-11-12
2099-12-31
省建设厅
9
330110200508008162392
新标准
环评批复〔2020〕95号
科技大道污水管道工程
2020-05-19
2099-12-31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10
330101201114827203384
新标准
330101201114827203384
跨越、穿越公路作业许可
2020-11-17
2099-12-31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裁判文书 2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湘0204民初1350号
被告
原告:
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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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9
2
其他
(2021)浙0110民初339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W某某,L某某,L某某,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204559
一、被告W某某赔偿原告C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依赖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6928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C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依赖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5116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67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1273.5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3183.5元,被告沧海公司负担1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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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110民初1282号
原告
-
15205187.04
一、原告(反诉被告)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5491059.52元中的4223068元与被告(反诉原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4223068元相抵销,余款1267991.5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本诉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058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118.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00.50元,被告(反诉原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318元。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反诉原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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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4
其他
(2020)浙0110民初19652号之一
第三人
被告:
浙江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50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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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5
物权保护纠纷
(2020)浙0110民初803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本案按撤诉处理
2020-07-14
6
合同纠纷
(2019)浙0110民初19847号之一
被告
原告:
杭州仓前钱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0000
准许原告杭州仓前钱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仓前钱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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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7
合同纠纷
(2020)浙01民辖终527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06-01
8
合同纠纷
(2020)苏06民辖终134号
被告
被告: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05-22
9
合同纠纷
(2020)苏06民辖终133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05-22
10
合同纠纷
(2020)苏06民辖终132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05-22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J某某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08
2
送达公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0-04-01

开庭公告 5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浙0110民初8993号
原告
原告:
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4-05-06
2
--
(2023)浙0113民诉前调11012号
被告
原告:
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024-03-12
3
--
(2023)浙0113民诉前调11012号
被告
原告:
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024-03-05
4
--
(2024)浙01民终983号
上诉人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01
5
--
(2024)浙0113民初191号
原告
原告:
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024-03-01
6
--
(2023)浙0110民初8993号
原告
原告:
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4-03-01
7
--
(2023)浙0110民初8993号
原告
原告:
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4-02-26
8
--
(2024)浙0110民诉前调768号
被告
原告:
银帆建设(杭州)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4-02-19
9
--
(2023)浙0113民诉前调11012号
被告
原告:
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024-02-07
10
--
(2023)浙0110民初8993号
原告
原告:
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4-02-0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