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 |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天元区税务局 | 2023-05-19 | 株天二所税限改〔2023〕977号 | |
2 | 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未按要求参加约谈,存在对自身问题认识不足、思想不够重视等问题。 | 全市通报批评,给予信用评价扣分处理。 | -- |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06-18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更多 | 2018-12-08 |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0-03-06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1306290552302240000040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2023-02-25 | 2099-12-31 | 容城县行政审批局 | |
2 | ﹝DJ05071172-2﹞公司变更﹝2021﹞第01150025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16-10-21 | 2099-12-31 |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
3 | 苏州国税一许准字〔2018〕第1629号 | --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4 月n 28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4 月n 28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二科 | |
4 | 无 | 准予通知书 | 承接:建筑防水工程、保温工程;销售:建筑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9-12-18 | 2099-12-31 | 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局 | |
5 | 苏州国税一许受字〔2018〕第1390号 | --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4 月n 28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4 月n 28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二科 | |
6 | (05840240)公司变更﹝2019﹞第12200051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16-10-21 | 2099-12-31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空 | 变更事项 | 承接:建筑防水工程、保温工程;销售:建筑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6-10-21 | 2099-12-31 |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05070132-2﹞公司迁入﹝2021﹞第01120004号 | 公司迁入 | 公司迁入 | 2016-10-21 | 2099-12-31 |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
9 | ﹝吴税﹞许变准字﹝2021﹞第﹝772﹞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你(单位)于2021年05月12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1年05月12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21-05-12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 | |
10 | 苏州国税一 许准 〔2017〕 70 号 | --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1 月n 18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1 月n 18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二科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2)苏1203民初608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凯汇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恒友装饰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苏州凯汇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70元,由原告苏州凯汇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22-05-10 |
2 | 其他 | (2021)皖0802执保163号 | 申请人 | - | 1468838.42 | 冻结被申请人石首市序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C某某银行存款1468838.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8-18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皖08民终647号 | 被上诉人 | - | 1425225.42 |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802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
二、C某某、石首市序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H某某支付赔偿款1425225.42元;
三、苏州凯汇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苏州凯汇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先行垫付的11万元予以扣抵);
四、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09元,由H某某负担7200元,C某某、石首市序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苏州凯汇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8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163元,由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725元,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4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4-15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皖0802民初173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陈红,苏州凯汇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石首市序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1423125.42 | 一、被告C某某、石首市序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赔偿款1213910.28元;
二、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赔偿款209215.14元;
三、被告苏州凯汇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苏州凯汇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先行垫付的11万元可以扣抵);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9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6000元由,由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C某某、被告石首市序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凯汇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009元;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600元,由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C某某、被告石首市序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凯汇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30 |
5 | 合同纠纷 | (2019)苏0509民初14826号 | 原告 | 被告: 肖化海 | 924000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优普道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凯汇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代理费539000元,并偿付违约金385000元,合计577500元。(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9)
二、被告X某某对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优普道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凯汇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优普道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9676元、保全费3458元,合计13134元,由苏州凯汇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1元,由江苏优普道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X某某负担1303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08元,由江苏优普道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江苏优普道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X某某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苏州凯汇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9)。苏州凯汇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更多 | 2020-08-05 |
6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皖0802民初549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C某某,苏州凯汇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 | 75000 | 准许原告H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 ...更多 | 2020-05-2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裁判文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苏州凯汇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苏州凯汇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6-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3)苏09民终4079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凯汇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盐城锐锐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盐城别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24 | |
2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3)苏0507民初4138号 | 被告 | 原告: 盐城锐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凯汇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
3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3)苏0507民初4138号 | 被告 | 原告: 盐城锐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凯汇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6-25 | |
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2)苏1203民初608号 | 其他 | -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2022-05-11 | |
5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2)苏1203民初608号 | 其他 | -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2022-04-14 | |
6 | 追偿权纠纷 | (2021)皖0802民初2333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凯汇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石首市序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C某某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2021-10-22 | |
7 | 委托合同纠纷 | (2020)苏05民终9324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8 | |
8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0)皖0802民初173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C某某,苏州凯汇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
9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0)皖0802民初173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C某某,苏州凯汇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
10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9)苏0509民初14826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凯汇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优普道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X某某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