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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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作出(湛廉)应急罚[202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人民币210000元以及加处罚款210000元,两项合计420000元。
申请执行人如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内容,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持本裁定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并以书面的形式来函告知本院。逾期来函告知,则视为放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10000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9-06 | 〔2022〕粤0891行审89号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01 | --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内容详见判决书。 | --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2021-10-15 | 〔2021〕粤0881民初1478号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内容详见判决书。 | --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0〕粤0881民初3537号,〔2021〕粤08民终571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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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粤0881执2256号 | 2021-09-13 | (2020)粤0881民初3537号、(2021)粤08民终571号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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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5500000 | (2024)粤0802执恢226号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2024-04-29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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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00476584 | 许可准予通知书 | 营业执照 | 2011-12-16 | 2099-12-31 | 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1200041922 | 许可准予通知书 | 营业执照 | 2012-03-02 | 2099-12-31 | 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1600066029 | 许可准予通知书 | 营业执照 | 2016-05-17 | 2099-12-31 | 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0900270918 | 许可准予通知书 | 营业执照 | 2009-10-27 | 2099-12-31 | 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1400305235 | 许可准予通知书 | 营业执照 | 2014-12-25 | 2099-12-31 | 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1200054243 | 许可准予通知书 | 营业执照 | 2012-03-09 | 2099-12-31 | 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1300305265 | 许可准予通知书 | 营业执照 | 2013-09-04 | 2099-12-31 | 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1600188336 | 许可准予通知书 | 营业执照 | 2016-12-07 | 2099-12-31 | 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1700149215 | 许可准予通知书 | 营业执照 | 2017-08-08 | 2099-12-31 | 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1700022399 | 许可准予通知书 | 营业执照 | 2017-02-27 | 2099-12-31 | 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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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粤0881民初1199号 | 被告 | 原告: 廉江市高桥镇高桥村民委员会 被告: 广东昌发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0 | 一、限被告广东昌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廉江市高桥镇高桥村民委员会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廉江市高桥镇高桥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广东昌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11 |
2 | 合同纠纷 | (2022)粤0881民初1204号 | 被告 | 原告: 廉江市高桥镇坡督村民委员会 被告: 广东昌发集团有限公司 | 300000 | 一、限被告广东昌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原告廉江市高桥镇坡督村民委员会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廉江市高桥镇坡督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广东昌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11 |
3 | 合同纠纷 | (2021)粤0881民初1478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廉江市威宇家具有限公司,刘永廉,广东昌发集团有限公司,刘发勋,L某某,L某某 | 64274654.14 | 一、限被告廉江市威宇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180万元及支付至2021年2月20日止的利息674654.14元,以后利息以借款本金318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按日利率万分之3.421计算支付给原告。
二、被告L某某、广东昌发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廉江市威宇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广东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昌发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廉江市石岭镇沙塘工业区地块二之一(证件号:廉府国用[2014]第385号)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①、②、③、④、⑤幢(证件号分别是:粤房地权证廉江字第2××4号、第2××5号、第2××6号、第2××7号、第2××8号)房地产予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判决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86.64元(原告广东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51043.3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广东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廉江市威宇家具有限公司、L某某、广东昌发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6-04 |
4 | 其他 | (2021)粤08民辖终85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1-05-19 |
5 | 合同纠纷 | (2021)粤08民终571号 | 上诉人 | - | 8002023.77 | 一、维持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20)粤0881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20)粤0881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七项判决;
三、确认廉江市恒达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昌发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8日签订的《厂房(土地)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23日解除;
四、限广东昌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搬离租赁的厂房,并将厂房返还给廉江市恒达投资有限公司;
五、限广东昌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廉江市恒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至2020年8月23日尚欠的厂房租金8002023.7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实际欠付租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月一计,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以及逾期返还厂房的占用费(占用费从2020年8月24日起计至实际交回厂房时止,2021年11月27日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7.44元的标准计算、2021年11月28日起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77元的标准计算);
六、驳回廉江市恒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098.63元、由广东昌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669元,由廉江市恒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429.63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昌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197.26元,由广东昌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7338元,廉江市恒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8859.26元(廉江市恒达投资有限公司已预缴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广东昌发集团有限公司已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广东昌发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迳付给廉江市恒达投资有限公司9809.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4-22 |
6 | 其他 | (2018)粤0881民初269号 | 被告 | 原告: 廉江市金鑫电器厂 被告: 广东昌发集团有限公司 | 167500 | 准许廉江市金鑫电器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廉江市金鑫电器厂负担。 ...更多 | 2018-03-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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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0881民初967号 | 被告 | 原告: 廉江市恒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昌发集团有限公司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2021-05-07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0881民初1478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廉江市威宇家具有限公司,广东昌发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2021-04-12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0802民初29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 被告: 湛江昌发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廉江市威宇家具有限公司,广东昌发集团有限公司,廉江市巨盛家具有限公司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
4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粤08民终571号 | 上诉人 | - |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