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尺浪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陈宁斌
9132050906953772XA
500万元人民币
-
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199号新地中心1幢27A01-2室
荣誉奖项2项。展开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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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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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苏0509民初15212号
被告
原告:
苏州新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千尺浪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53520
准许原告苏州新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苏州新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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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2
劳动合同纠纷
(2016)苏0509民初971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苏州市千尺浪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4783.07
一、被告苏州市千尺浪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Z某某于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9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苏州市千尺浪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工资4783.07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方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1793)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元,由被告苏州市千尺浪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元;鉴定费15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Z某某,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交纳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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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7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服务合同纠纷
(2019)苏0509民初15212号
被告
原告:
苏州新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千尺浪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19-12-20
2
劳动合同纠纷
(2016)苏0509民初971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苏州市千尺浪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16-09-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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