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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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笫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2、上报景市局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 ...更多 | 10000 |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0-18 | 景乐市监食处〔2021〕46号 | |
2 |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15330元整,上缴国库。 ...更多 | 15000 |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10-23 | 景乐市监食处〔2020〕44号 | |
3 |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15360元整,上缴国库。 ...更多 | 15000 |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10-23 | 景乐市监食处〔2020〕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