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仓辉
91320412250849488E
1000万元人民币
湖北省
常州市武青北路6号听松大厦903
江苏创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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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WJ04830159)公司变更﹝2019﹞第07100046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2001-09-18
2031-09-17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2
﹝武税﹞许变准字﹝2021﹞第﹝612﹞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于2021年06月03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1年06月03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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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
3
新标准
--
准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
2099-12-31
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4
﹝苏﹞JZ安许证字﹝2005﹞040461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延期申请)
2021-05-17
2024-06-14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武邹民初字第76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创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B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
20260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江苏创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00元。 二、B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江苏创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7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元,评估费1000元,合计1307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负担135元,由B某某负担1172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该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承担部分由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缴纳至: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为80×××63,开户银行为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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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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