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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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2071民初2785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W某某,中山市佳宝路厨卫产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 2600 | 一、被告中山市佳宝路厨卫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停运损失2600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H某某已预交),由原告H某某负担12元,被告中山市佳宝路厨卫产品有限公司负担13元(该款被告中山市佳宝路厨卫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H某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11-2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212执2056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11-27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212民初588号 | 原告 | 原告: 中山市佳宝路厨卫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好来屋厨柜(厦门)有限公司 | 80000 | 一、被告好来屋厨柜(厦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佳宝路厨卫产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佳宝路厨卫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被告好来屋厨柜(厦门)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22 |
4 | 其他 | (2014)穗海法执字第3927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14)穗海法执字第39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4-11-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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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2071民初2785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W某某,中山市佳宝路厨卫产品有限公司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3-11-21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4)穗海法生民初字第00309号 | 原告 | 原告: 中山市佳宝路厨卫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锐升商贸有限公司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4-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