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美美家红木家具厂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程旭明
91330783089480943G
1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西田小区万西路2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裁判文书10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3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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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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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2019)浙0783民特1417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9-11-05
〔2019〕浙0783民特1417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申请标的金额为2400000元
--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9-11-04
〔2019〕浙0783民特1382号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浙0783执6208号
2019-11-05
(2019)浙0783民特1417号
东阳市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浙0783执6165号
2019-11-04
(2019)浙0783民特1382号
东阳市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1)浙0702执恢241号
被执行人
-
--
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702执恢241号案件执行完毕,原执行案号(2018)浙0702执2964号全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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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2
合同纠纷
(2019)浙0104执221号之十九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9)浙0104执2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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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3
合同纠纷
(2019)浙0783执616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浙0783执616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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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4
合同纠纷
(2019)浙0783执620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浙0783执620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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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5
合同纠纷
(2018)浙0702执296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8)浙0702执2964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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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浙0329执1506号
被执行人
-
--
--
2019-02-12
7
合同纠纷
(2018)浙0783民初11084号
被告
原告: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阳市美美家红木家具厂,C某某,W某某,C某某,M某某
12902139.59
一、被告东阳市美美家红木家具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800000元,并支付利息67084.56元、复利561.52元(已算至2018年8月1日,此后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东阳市美美家红木家具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870000元,并支付利息35660.43元、复利318.08元(已算至2018年8月1日,此后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第二判项确定的债权有权以被告C某某、W某某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南市的房地产[权证号码:东房权证吴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国用(2001)字第1-49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在40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C某某、W某某对第一判项、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中经第三判项确定的抵押权实现后仍未能清偿部分在借款本金4050000元及相应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C某某、W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阳市美美家红木家具厂追偿。 五、被告C某某、M某某对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中经第三判项确定的抵押权实现后仍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被告C某某、M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阳市美美家红木家具厂追偿。 六、驳回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90元,减半收取22495元,由被告东阳市美美家红木家具厂负担,被告C某某、W某某在1950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C某某、M某某在900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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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8
合同纠纷
(2018)浙0783民初9524号
被告
原告: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阳市美美家红木家具厂,C某某,W某某,C某某,M某某
--
本案按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2018-08-10
9
合同纠纷
(2017)浙0104民初825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程旭明,W某某,P某某,东阳市美美家红木家具厂,东阳市润达红木家俱有限公司
2144469.83
一、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86536.66元; 二、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利息人民币67931.49元、罚息人民币70108.19元、复利人民币4893.49元(逾期罚息暂算至2017年10月21日,此后的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四、被告W某某、P某某、东阳市美美家红木家具厂、东阳市润达红木家俱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29516元,由被告C某某、W某某、P某某、东阳市美美家红木家具厂、东阳市润达红木家俱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人民币28956元;被告C某某、W某某、P某某、东阳市美美家红木家具厂、东阳市润达红木家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895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C某某、W某某、P某某、东阳市美美家红木家具厂、东阳市润达红木家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五日内迳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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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浙0702民初5893号
其他
-
--
--
2018-05-23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C某某、W某某、P某某、东阳市美美家红木家具厂、东阳市润达红木家俱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07-22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C某某、W某某、P某某、东阳市美美家红木家具厂、东阳市润达红木家俱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03-13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浙0329民初1425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东阳市美美家红木家具厂
泰顺县人民法院
2018-07-11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104民初825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C某某,W某某,P某某,东阳市美美家红木家具厂,东阳市润达红木家俱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06-19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104民初825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P某某,东阳市美美家红木家具厂,C某某,东阳市润达红木家俱有限公司,W某某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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