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四明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许世埔
91330212732104278P
49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上水矸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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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7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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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你公司将废矿物油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其他
处以罚款五万七千元。
57000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海曙分局
2018-12-06
甬环海罚〔2018〕第49号

信用中国 1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203191908012000001
新标准
330203201908010101
浙江四明山水泥有限公司新建厂房
2019-08-01
2099-12-31
浙江省建筑管理局
2
330203200810326199263
新标准
关于浙江四明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2020-08-10
2099-12-31
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330203200731425920986
新标准
关于浙江四明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2020-07-31
2099-12-31
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330203191908017000001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浙江四明山水泥有限公司新建厂房
2019-08-01
2099-12-31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5
330203191908017000002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浙江四明山水泥有限公司新建厂房
2019-08-01
2099-12-31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6
330203200618524015128
新标准
330203200618524015128
浙江四明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20-06-18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7
330203191127415725967
新标准
330203191127415725967
浙江四明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19-11-27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8
330203200519022091680
新标准
330203200519022091680
浙江四明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20-05-19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9
浙市监工许准字﹝2023﹞第0429号
新标准
330201230515886423313
准予许可
2023-05-15
2099-12-31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203民初567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四明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海曙兴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励华市政辅助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S某某
212767.18
一、被告宁波市海曙兴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四明山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79180.5元、逾期付款利息20586.68元(暂算至2023年3月31日止,2023年4月1日起以货款17918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至货款实际履行之日止)、律师费13000元,上述款项被告宁波市海曙兴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浙江四明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276元,减半收取2638元,由原告浙江四明山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21元,被告宁波市海曙兴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17元;财产保全费1845元,由原告浙江四明山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69元,被告宁波市海曙兴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不得实施任何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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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7
2
申请保全案件
(2021)浙0203财保187号之一
申请人
-
--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账户、被申请人宁波太丰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的杭州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账户、被申请人宁波太丰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的中信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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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0)甬鄞商初字第167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四明山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J某某
200000
准许原告浙江四明山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 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 450元,由原告浙江四明山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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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0)甬鄞商初字第167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四明山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J某某
200000
准许原告浙江四明山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450元,由原告浙江四明山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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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08)甬鄞民二初字第1535号
被告
原告: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泰度量衡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四明山水泥有限公司
--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2008-04-0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08)甬鄞民二初字第140-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四明山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同力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0000
驳回原告浙江四明山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浙江四明山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裁定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受理费50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060143738093001,开户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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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5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浙0203民初567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四明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海曙励华市政辅助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宁波市海曙兴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08-04
2
--
(2010)甬北商初字第00346号
被告
原告:
宁波市江北信诚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四明山水泥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12-15
3
--
(2010)甬北商初字第00346号
被告
原告:
宁波市江北信诚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四明山水泥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08-30
4
--
(2007)甬鄞民二初字第01582号
被告
原告:
临海市恒力振动电机厂
被告:
宁波市鄞州科华水泥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08-01-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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